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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铁岭商标注册成功率的5个小妙招
作者:铁岭同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3-28 08:19:49
注册公司容易,但是,注册商标确实很难,因为商标被驳回的概率真的超高的!而且注册的时间还特别长。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那可怎么办呢?为了帮助大家在注册商标时提高注册的成功机率,小编给大家提供5个小妙招,以供大家参考。
第一招:就是让组合的商标拆分来注册。因为常常组合的商标都是文字和图片共同的,如果把文字和图片分开申请,那么假如文字商标驳回,可能图片商标就能成功!如果是组合一起申请,一个驳回,整个就会被驳回了!
第二招:拆分后的商标也要及时做好商标近似查询 商标拆分后,也要及时的查询近似的商标,做好一切的准备,才能减低被驳回的风险,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机率(指物体在单位时间内所做的功的多少),才不至于浪费时间,浪费金钱,还浪费人力物力等。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
第三招:当然是给商标取个特别的好名。一个好的名字决定着注册商标的成功机率(指物体在单位时间内所做的功的多少)!你懂的,商标大国的国家,往往就卡在了名称这里,一个被注册过,两个也被注册过,三个还是被注册.所有第三招,就是取个号商标名称。
第四招:商标类别那么多,一定要谨慎选择商标的类别 商标类别有45类,所以在注册的时候,要慎重的选择商标的类别,首先就要选择公司产品本身所属的类别,当然还考虑其他相关领域的类别。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
第五招:最后一招就是要及时驳回复审 商标驳回可谓是商标注册过程中常见的,所以当你的商标注册被驳回时,赶紧的申请复审,一般在收到商标局驳回申请通知书15天之内,提出驳回复审这就有可能让被驳回的商标起死回生!
人名可以注册商标吗?其实不是不可以,有一些人名注册的商标很常见。那么哪些人名不能被注册商标呢?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3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首批63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钟南山”等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依法作出驳回决定。早在2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疫情防控相关商标审查指导意见》,明确与疫情相关人员姓名、含疫情病毒名或疾病名的相关标志、疫情相关药品标志、防护产品相关标志及其他疫情相关标志等商标的审查指导意见,依法从严从快打击与疫情相关的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那么,人名能否被注册成商标?哪些人名能被注册成商标?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亚运村法庭法官助理徐川涵对此作出详细解读,指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名人姓名能否注册商标本人或经授权方可注册关于商标,徐川涵解释称,通俗地讲,就是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常说的“品牌”,消费者认可某种商品,其品牌就会具备辨识度,从而产生品牌价值,商标作为无形资产对企业的形象塑造具有重要意义。
“将品牌注册为商标能更有效地保护企业利益。”徐川涵说,企业通过注册商标取得商标的专用权,任何人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或同意,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则构成侵权;反之,若企业未注册商标,正常经营活动也可能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企业非但无法盈利,还可能产生赔偿。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注册商标成为企业的共识。相应的,具有辨识度的人名也就成为商标的选择之一。
徐川涵解释称,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将姓名商业化利用予以保护的条件应满足两点,即特定名称应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并用于指代该自然人;特定名称应与该自然人之间已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当然,人名类商标也不能随意注册,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几种情形,并未明确人名是否可以作为商标,但在其第一款第(八)项明确“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明确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而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的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的行为,也属于“其他不良影响”。徐川涵称,从公众人物领域看,其本人或经授权后,确实可以注册为商标。比如,李宁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早在多类商品上注册“李宁”商标;董明珠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将“董明珠”“董明珠的店”注册为商标;林志玲亦将自己的姓名注册为商标。“姓名权属于人格权,但也包含经济利益,名人姓名尤为突出,公众人物的姓名和公众人物自身的商业价值联系紧密,社会公众极容易将商品和该公众人物联系起来。”徐川涵说,若公众人物的姓名可以被随便注册为商标,将会产生“搭便车”的竞争行为,扰乱市场正常秩序。
公众人物具有高辨识度姓名属于禁止注册范畴此外,公众人物也有受众范围和知名度的差别,商标审查一定程度上具备主观性。对于已经去世的名人,司法实践一般从不良影响层面考虑;而对于在世的名人,若非姓名权人率先注册商标,则姓名权人可依法提出异议、无效。徐川涵举例称,在乔丹商标争议行政诉讼系列案件中,乔丹体育公司作为国内有名的体育用品销售公司,拥有“乔丹”“QIAODAN”等注册商标。而迈克尔杰弗里乔丹(Michael Jeffrey Jordan)作为消费者熟知的著名篮球明星,其姓名具有高辨识度,但其并未代言乔丹体育公司的商品。“乔丹”系“Michael Jeffrey Jordan”中“Jordan”的中文译名,最终,法院认为涉及“乔丹”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依法应予撤销,而对于拼音“QIAODAN”“qiaodan”,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不享有姓名权。
也就是说,如果中国的相关公众对外国公民姓名的一部分的中译文与特定主体建立了稳定联系,就可以视为外国的民事主体对这一名称的中文翻译享有权利。据徐川涵介绍,能否以公众人物的姓名注册商标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具体考虑。
比如,钟南山院士的姓名就是在特定的时间节点和社会环境下,不仅具备了高辨识度,还应列入“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范围,属于禁止注册的范围,商标局认为其注册为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是比较妥当的。对于非公众人物的姓名,徐川涵说,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也就是说,普通人姓名作为文字的一种,是可以被注册为商标的,但若姓名文字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不能被注册为商标的标识,则需具体审查整体是否违反禁注条款。此外,徐川涵提到,因姓名具有一定的重复度和近似度,注册之前还需查询有无在先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若因自身姓名与已注册商标相同,并不必然能以姓名权主张相关权利,还需证明自身姓名在他人注册商标申请前就具备一定的知名度,且消费者看到该商标会在商标专有权人和姓名权人之间建立稳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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